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分割共同財產
發布日期:2023-01-23 作者:陳亮律師
一般來說,夫妻離婚的時候才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但是目前法律規定兩種情形可以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直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我們有必要了解一下。
一, 夫妻財產的現狀
總體來說,婚姻存續期間財產可以約定分別所有,部分共同制,如果沒有特殊約定,一般視為法定的共同共有。注意,法定共同共有不談夫妻誰貢獻大,誰掙錢能力強。
二, 共同共有不是一人一半
法定的共同共有一般認為是有共同的基礎關系,如夫妻,家庭成員等,在共有基礎關系喪失之前,一般認為不能隨意分割共有財產。注意共同共有不是一人一半,在確定份額之前,誰也說不清楚自己是多少。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
三, 兩種情況下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財產
第一種是隱瞞轉移財產嚴重情形,如把房子登記在第三人名下,贈與小三財物,虛構債務等。第二種是給有扶養義務的人看病,扶養包括父母對子女,子女對父母,夫妻之間的扶養等。必須有法定義務,而且不能超過自己應該承擔的份額。至于實踐中女性有可能視為贍養義務不要她承擔,但是法律認為子女不管男女都有贍養義務。
四, 兩種情形不能做擴大解釋
法律明確規定這兩種情形,并且沒有兜底條款,因此適用該條款時候,沒有擴大解釋適用的情形,這是法律有限度的突破,不能顛覆共有關系。
五, 夫妻之間的扶養不需要分割共有財產
原則上,夫妻之間有扶養義務,一方不給錢不承擔該義務時候,直接起訴強制執行就行,不需要先分割共同財產。當然,強制執行時候,如果需要分割共有財產,是另外一回事。
六, 分割共有財產的方式
原則上,兩人如果都不想要,拍賣,兩人如果都想要,考慮競價,如果一方想要,一方不想要,則一方對另外一方作出補償,價格能雙方談妥最好,如果無法確定共有物價值的,可能需要評估??傊?,按照公平,有利于發揮物的效用,照顧弱者等原則處理。
這個問題比較特殊,大家最好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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